2015年,民政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个部委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私人养老金机构提供的商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金机构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且盈利的养老服务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于以员工为基础的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养老服务和其他家庭服务等家庭服务企业,应在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规定的民营福利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私人福利和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自行使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批准在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护理的地方建立私人疗养院免收耕地占用税。
适用于通过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为公益事业捐款符合相关规定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对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私人养老金机构的捐赠,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私人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建设将免收相关行政费用,而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建设将减半相关行政费用。
暂时免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的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时免征老人服务机构使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的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的使用税。 ”
《吉林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 163号)第5条第1款规定:“除《实施细则》第5条外,第5条不受下列财产限制税:(1)由单位经营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和疗养院使用的财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金服务机构占用的耕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8条第2项“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耕种土地占用税:(1).....(2)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耕地。 ”
5.捐助者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年度会计利润上限(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收入)扣除了12%,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二条,“第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被允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额。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三条,“三,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某些行业1.继续执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原先有关的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和资产清算,重组,重组,重组等该政策有6种常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阅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它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实施。 “该文件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后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继续执行政策,但是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的情况,并且可以允许该政策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继续全额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规定,“将第9条:公益事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性爱支出;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生效)
注: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条。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公寓(包括老年人护理)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