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费用 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的有-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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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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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经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第二级分支机构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现场共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1)产品没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并且在本地不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售后服务,内部研究以及开发,仓储等同级分支机构无需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年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4)本年度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五)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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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所得税需要总公司出分配表吗?求答案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不分摊和支付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缴纳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营业税,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企业,不分担,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前一年认定为微利小企业的,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年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本年度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现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中国境外的纳税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二级分支机构符合上述规定,则原则上无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2012] 57号公告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现场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要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并且不共享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之日,不对其评估并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第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取消。

(5)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接实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57位,海上油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有限公司公告,因此其二级分支机构将不会在现场支付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