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今年”列中填写。损失金额由负数表示,然后负金额将自动出现在第6行的第四列中。正数出现在第6行的第11列中,正数出现在第7行。
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反映了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并以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可以结转。不得超过五年。”《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从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和各种扣除额中扣除的每个纳税年度企业总收入的金额。法律和这些法规。。 ”
附件4“公司所得税细目表”说明
1.第1栏“年份”:填写日历年。第1至5行从第6行向后推了5年,第6行是报告年。
2.第2栏“利润或亏损”:填写主表第23行的“税后调整收入”(亏损用“-”表示)。
3.第3栏“将合并和拆分的企业转变为可收回的损失”:填写根据企业合并和分支机构的税收法规以及在征税之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到2008年收税后的分支机构数量计算未由独立纳税人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所涵盖的损失金额。(以“-”表示)。
4.第4栏“该年度的可收回收入”:该金额等于第2 + 3栏的总数。
5.第9栏“上一年的损失补偿金额”:该金额等于第5 + 6 + 7 + 8栏的总数。(第4列未填充正数)。
6.第10栏第1至5行,“上一年度的损失已实际弥补了当年的损失”:填写主表第24行中的金额,以弥补前5条中未弥补的损失年份。
7.第6行第6栏“本年度实际弥补的先前年度损失”:金额等于第1至5列和第10列的总数(6列和10列≤6列的总数和4列总)。
8.第11栏第2至6行“可在下一年结转的亏损”:在报告前5年之后,前一年的亏损由第24行的数据补偿。今年的主表。本年度未完成亏损和未完成亏损。第11列=第4列第9列至第10列的绝对值(第四列大于零,并且不报告行号)。
9.第7行第11栏“以后几年可结转的亏损总额”:填写第2至6行的第11列的总数。
1.填写申报表和税收政策
(1)第1栏“年份”:填写日历年。第1至5行从第6行向后推了5年,第6行是报告年。如果报告年度为2010,则前五个年份分别为2009、2008、2007、2006和2005,分别填写第五,第四,第三和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是最大结转期限向前不得超过5年。原“临时企业所得税”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补偿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他们弥补了一年的短缺,他们可以年复一年地不断弥补。这5
年内损益均计算为实际补偿期。这里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损失赔偿期必须自损失年度的下一年起连续五年连续计算;另一种是损失赔偿期必须从损失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五年计算。第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
从损失的第一年开始,损失首先被弥补,然后依次计算损失补偿期。
(2)第2栏“利润或亏损”:在主表的第23行中填写“税后调整收入”的金额(亏损以“-”表示)。
根据《关于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上年亏损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上年企业
在检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在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弥补亏损,则应允许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对于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将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并且还规定将根据该规定实施之前(包括2008年之前)未处理的事项。
(3)第3栏,“合并的分拆企业转为可收回损失”:根据企业合并和分拆的税收法规,填写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亏损额,具体如下:以及2008年税后分支机构摘要以前,根据独立纳税人的计算,尚未弥补公司所得税的金额(用“-”表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具有特殊改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
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以
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其交易支付款额的85%,对于无需支付对价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合并后的业务。可以合并
由企业补偿的合并企业的损失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最长国债利率的期限发生了。还规定该通知自2008年1月起生效
从1日开始。
(4)第4栏“当年可收回收入”:填写第2栏和第3栏的总和。
(5)第5至9列
:“上一年的损失赔偿金额”:报告今年前每个损失年度弥补的损失金额,其中第9列为总计。如果年份有利可图,即该行的第四列为正数,则该行的第5至8列中的数据为空。{}}转入行业的亏损80万元分3栏4行填入-80,4栏4行填入100。
2. 2005年甲公司的亏损为500万元,2006年和2007年没有赔偿,2008年为100万元,2009年为260万元。因此,在一行的第5、6、7和8列中,分别填写0、0、100和260,并在1行和9列中总共填写360。
A公司2006年的亏损人民币500,000元没有得到赔偿。第2行的6列,7列,8列和9列的总和为0。
A公司在2007年亏损了200万元人民币,但尚未弥补。该行的第7、8和9列中的数据均为0。
A公司2008年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补偿。因此,该行的所有8列,9列,10列和11列均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万元,没有任何补偿。因此,该行的所有9列,10列和11列均为空。
3.按弥补损失的顺序,首先,用2010年的利润400万元弥补2005年未收回的140万元的损失,并填写140。表1行140。到目前为止,2005年
年亏损500万元人民币由2008年的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的260万元人民币和2010年的140万元人民币组成,但没有超过5年的补偿期(假设2005年)
年的损失在第五年尚未弥补,因此无法在第二年结转,也就是说,无法填写11列和1行。)其次,利用2010年的利润弥补余额260万元(400-140),
要弥补2006年的损失500,000元,请在此表的10列2行和11列2行中分别填写50和0。再次使用2010年的剩余盈余210万元(260-50),总计
要弥补2007年的200万元损失,请分别在此表的第10、3和11列中输入200和0。这样,2006年亏损50万元,2007年亏损200万元
完成了。
在此表的10列和6行中,填写总数390,然后将此数据填写在2010年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一年组成”的主要表格的24行中,填写此表的11列和7行总数为0。此时,已弥补上一年企业的所有亏损,并在主表的第25行中填写2010年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应当指出,根据《关于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以弥补前几年亏损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公司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应在上一年度企业纳税检查中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且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允许其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了损失。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根据具体情况和
法的相关规定得到处理或惩罚。上述规定将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前(包括2008年之前)未处理的事项也将按照“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