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路费,教育附加费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0号):
(1)如果饮用水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具有使用土地建设饮用水项目的权利,则免征契税。
(2)免征饮用水项目管理单位签署的财产转让文件的印花税,以取得饮用水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3)生产,办公用房地产和自用自来水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4)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获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V)饮用水项目运营和管理单位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饮用水项目新建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运营收入,企业所得税从一年到第三年免税,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
本文提到的饮用水项目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造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自来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和用水户协会等。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单位。对同时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供水的饮用水项目运营和管理单位,免征增值税的依据是供水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供水总收入之比;豁免是根据农村居民供水量在总供水量中所占的比例确定的契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提供的数据不真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5条除外)暂定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从2011年1月1日至本条之日免税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以在未来应付的相应税款中扣除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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