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目前营改的中央和地方税收份额与营业税份额相同,地方份额为100%。
1994年实行了分税财政管理系统。
基于将事务权和财务权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类型一律分为中央税(即国家税),地方税(即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目前,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和从中央企业收取的所得税。
地方税包括营业税(金融和保险部门除外),农业税等。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其中,增值税由中央政府负担75%,而地方政府则为25%;资源税根据资源的种类不同而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税,近海石油资源税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证券交易税50%;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和本地份额为60%:40%。
增值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配比例分别为75%和25%,其中25%来自地方财政,并且未指定县级财政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