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的福利费扣除标准是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1.福利费是往年的应计费用,并已冲销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其次,产生更多的福利费,减少所得税,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在上一年的损益调整中,还应调整比较报告的期初编号。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的“福利费的支付”实际上是福利部分“职工应付款-福利费”的一部分,税前不得扣除。这些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义福利实际上是员工的个人收入。例如,各种补贴:通讯费补贴,车贴,交通费补贴等。企业应扣除这些补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参加雇员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超过了税前福利费用的扣除额,税前福利费用的扣除额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4%。
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需要为会计进行调整,而后者不需要为会计进行调整,而仅需要调整税收。
举例说明福利费用的具体情况,需要针对会计进行调整:
1.调出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
2.在总薪金中包括转移的福利,并弥补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9200
-个人所得税800
3.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员工薪酬应付个人所得税800
贷款:银行存款800
税收政策允许扣除雇员的总工资,即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职工薪酬。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尚未执行单独的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室,医疗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费用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法规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
员工福利费用只能实际产生,不能按照旧方法计提,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