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坏账准备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为基础,因此,其他应收款余额为借方,应计提坏账准备。
2. 2011年的亏损应在2012年第一季度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3.第一季度的亏损应在第二季度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注:在不超过五年的连续补偿期内,可以每季度扣减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本年不包括所有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之后,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并通过既定的税收证明程序,才能在规定的年度内宣布损失并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对于坏账,我记得上海的法规规定,坏账实际发生时间超过三年,也就是说,必须将坏账全额计入三年,才能宣布损失。声明当年三年中的当期收入金额,并且只能适用于该年。如果您不知道如何申请四年,那么其他人会忽略它……沮丧,所以在实际损失之后,您何时以及如何申请,您必须联系当地税务局,他们是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