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18万元亏损只能用2009年及之前的利润来弥补。
-18 + 10 + 4 + 2 = -2
未收回的20,000元无法用2010年的利润补偿。
2006年亏损10,000元人民币,2008年亏损50,000元人民币,而2010年的利润为30万元人民币。所以
2004-2010年应付所得税=(30-1-5)* 25%= 60,000元
弥补损失的期限为5年。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995年亏损80万元,免征所得税
1996年损失了30万元,因此没有所得税
1997年至2000年的利润为780,000元,1995年弥补80万元的亏损后,亏损为20,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2001年的利润为25万元人民币。由于1995年的2万元人民币剩余损失已经超过了五年时间,因此无法予以赔偿。 2001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6年的亏损30万元5万元,所以不需要交税
2002年的利润为40万元,以弥补1996年的剩余亏损50,000元,剩余利润为35万元。所得税35 * 33%= 115500元
2003年的利润为人民币500,000元。由于无须弥补的损失,因此全额纳税= 50 * 33%=人民币1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