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后,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相同,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以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参与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11〕89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公司自然人经对苏宁环球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和增值后,参与了苏宁环球有限公司增发的非公开发行,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部分商业活动中的非货币资产外国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其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分解为两种非货币性资产的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投资交易发生进行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比较大,并且确实很难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公司所得税,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年内的平均摊销转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