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行为被视为出售。投资评估价高于土地账面净值的部分,应当计入当年收入,并同时计算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第191号),该文件提供:
(1)投资有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股票,与接收者分配利润,并共同进行投资对
的危险行为不收取营业税。
(2)股权转让不收取营业税。
因此,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投资者无需缴纳营业税。
无需支付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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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投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在内部进行资产处置,因此应将其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非货币资产交换发生在企业中,以及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的使用捐赠,债务偿还,赞助,资金筹集,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财务另有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 ”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资产增值。土地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号)规定,国发[2007] 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4%或33%的比例享受减半优惠。应受2008年及以后年份的限制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