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被定义为纳税人,而不是法人。因此,如果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独立会计单位,则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该分支机构均应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六)其他具有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独立核算。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视为独立核算:(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分公司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常,分公司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并被确认为独立纳税人。具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的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合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No。 127),必须报告税收汇总(合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总纳税的所有成员企业,除补充税外,地方税务机关不再收取地方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者已实施合并(合并)税但不包括在合并(合并)税范围内的成员公司,将根据企业所得税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与总公司合并以纳税,否则您公司的上海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的公司是外资企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及其他收入由总部统一支付所得税,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收入应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给青岛的主管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具体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税[2012] 40号文件,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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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而不是第二年末)开始,分支机构将需要每季度或每月(通常每季度一次)预缴公司所得税。
具体方法是,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在现场宣布预缴其评估的所得税。
当纳税企业收集并结清其帐户时,除了要提交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总部还应提交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个分支的每个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纳税调整的说明;除提交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仅列出了某些项目)外,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接受的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业务收入和支出),以及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
有关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请参阅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所附的“税收调整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没有解释。
如果分支机构未能根据税收分配额预缴所得税,导致税收少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主管部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罚款。
如果分支机构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补偿,则第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已缴所得税的50%分配给总部,其中25%应在现场支付定金,全部金额的25%存入中央国库; 50%分配给第二级分支机构以处理该地点的存款。具体纳税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第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简而言之,这比原始规定要麻烦一些。请自己仔细阅读以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