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所得税结算。
1.授予基金的贷款利息是在结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的贷款利息。在上述问题中,可以根据税法将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在税前全部扣除。因此,该笔贷款的利息为:30万元。
2.根据税法,商务娱乐费用按交易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为:人民币850,000元* 60%= 510,000元> 9600万元* 0.005 = 48元,因此核定付款的商务娱乐费为:480,000元;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15%,允许扣除,计算方式为:9600万元* 15%= 1400万元> 160万元,因此赠款的广告费为:160万元。
3.收入金额的计算:9600-5810-47.5-108-35-355-12-12-160-20-13.5-140 = 2880万,其中:财政拨款可以在扣除之前税收减少270元,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减少30万元;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按照税法扣除100%,减少50万元;员工福利支出增加35,000元,商务招待费增加37%。 1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扣除50%,减少60 + 60 * 0.5 = 90万元;赞助费用增加20万元,滞纳金增加135,000元。减少的收入金额为:2880-270-30-50 + 3.5 + 37-90 + 20 + 13.5 = 2514万。为了弥补上一年的亏损70万元,公司的收入应为:2814-70 = 2444万元。
4.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2444 * 0.25-700 = -89 。即工业企业应退还企业所得税:89万元。
累死了!终于结束了!
审查营业外支出
1.审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不可税前免税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
(1)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存款利息和银行间借款利息,企业批准的贷款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以及《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的比例时,应扣除:授予,则超出部分不得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中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关联方的信用投资与其权益投资之比为:
(1)金融企业,5:1;
(2)其他公司,2:1。
其次,企业是否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已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实际利息费用。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和非金融业务,支付给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如果没有按照合理的方法单独计算,则应符合本通知第1条的规定。企业的比例作为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计算。
4.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