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现场预缴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遵循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款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贵公司是否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且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与总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不同?
如果这是我的猜测。有两种情况要处理:
(1)如果是您的子公司,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需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纳税申报表,即可确定税率由当地税务机关税率执行;
(2)如果是您的下属分支机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当年末结算时,必须与总行一起结算办公室。因此,此时,不同地方的税率是否不同对您的结算没有影响。
1.首先填写预付款表格-“补充信息(4)(减税)”
填写“补充信息(4)(减税表)”:必须在第3行“预收款”中填写建筑服务,房地产销售和租赁房地产的预付税款建筑服务和缴税”“,“第4行”,“出售房地产的税前付款”,“第5行”,“出租房地产的税前付款”;
2.其他地方的预付税款属于“当期已付税款”,可以在报告时从应付税款中扣除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以上预付税款反映在第28行的“预付预付税款”中,该税款是根据报告的逻辑关系计算的,不会形成副本交税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的比例税率。
最初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还有两种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00,000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3不足一万元的,税率为18%;
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