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企业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应付所得税额。事先扣除必须有真实,有效和有效的文件。使用银行格式的文件进行扣除,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它可以被打开,但是对银行来说麻烦更大,并且银行不愿参与。
实际上,它不一定比“发票”一词更真实。税法规定“有效证据”,而不是“仅发票”。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发放的利息支付凭证利息文件等都是“有效凭证”,可用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个人贷款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入项目计算并全额支付,并适用20%的税率。因此,公司在向个人贷款支付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去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和附加费,“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款,并获得税务机关签发的正式税款发票。
企业应根据“借款人的利率说明”,根据贷款合同,利息支出支付凭证,个人为获得利息而开具的正式税票等进行帐户处理。同期金融企业同类型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型贷款利率按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计算,否则承担税收风险。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一)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金融企业各项存款费用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公司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该金融企业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原来的《规定》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抵扣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没有具体提到谁的借口?只要有可能去非金融机构,新规定就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这是否意味着不能扣除个人或独资企业的贷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