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利息发票 企业所得税-银行利息抵扣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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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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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指减少利润项目的成本。

利息收入是利润的增长,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计入应纳税收入。

关于利息收据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当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税法及其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的计算,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在当前期间及以后的年份。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其债务相关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为:

1.金融企业,5:1;

2.对于其他企业,为2:1;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8] 12号)。 121):

如果企业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将实际支付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关联方不可抵扣利息费用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贷款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不仅受制于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率,而且还受债务与资本比率的限制。

许多财务人员不理解财税[2008] 121号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金融公司,从关联方获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股权投资的500%,而其他公司则超过200%如果超额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则允许超额利息费用根据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同期计算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示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为3,300万元。20X2年同期,金融机构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为990万元,借款利息为450万元。

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为3(9900÷3300),大于关联方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的比率,因此有必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年内企业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利息总额=一年中每个计算期内无法扣除的贷款利息之和。

,其中包括:在整个计算期间内,公司的预定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

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得扣除税前费用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扣除其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税前费用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实际发生的还是合理的支出,如果是非法支出,均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系统规定可以用作支出,也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不允许扣除税前的非法费用。

例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在日常工作中是一种相对普遍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的贴现利息记录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贴现利息)”中。记账基础通常是收据,自制支付凭证,单位名称以外的折扣凭证等,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中不进行税收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给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收风险。

仅从票据的角度来看,由于尚未获得合规票据(当地税收利息发票),因此折现的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获得了当地税收利息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信原则,并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和债权关系。和债务。取得票据时,必须支付对价,即应支付票据双方确认的相应价格。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草案》。即使企业获得了本地税收利息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六,取得发票不需要扣除税前的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从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之外,银行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还基于收据或付款凭证。清算期间未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从与我们接触过的公司的角度来看,没有一家子公司为从企业集团的“资金池”中借入利息而支付利息,并没有获得当地税务局的发票。在金融公司模式下,通常使用向中国银监会备案的自制票据。在结算中心模型下,将自制收据用作结算凭证。

是否可以允许在这些和解文件中列出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看一些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令)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从国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发票已发给付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发票由付款人开给收款人。

2。《营业税项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贷款是指向他人借钱的行为。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采用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就应视为借贷行为,并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项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代收代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7号)规定:“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统一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级别收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返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不收取营业税。 2.借款人将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否则,将被视为有贷款业务本质上,营业税应按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 ”

我们可以从以上三个规则得出结论:

1.如果已开具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则应开具发票;未缴纳营业税的,不得开具发票。

2.企业从无关自然人那里借钱的费用应该真实,合法和有效。收到利息的个人需要与企业合作,代表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税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为某人“缴税”以承担这些税,则税务机关通常很难同意税前扣除。

3.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认可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并向银监会提交的票据。子公司可以使用此帐单进行税前扣除;和结算中心税务机关签发的收据通常被视为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允许在扣除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先取得税务机关的发票,然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全部借贷和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费用是在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证据之前,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取得利息收入发票,使用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借贷利息支出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税前利息发票。

统一借款和统一偿还“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应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并应有足够的支持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贷款利息支出分享协议,统一借款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子公司: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以及收到的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收据,以证明贷款的利息支出是“所有贷款和还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