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分公司根据分配表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当年新成立的分公司未参加公司所得税分配。因此,不需要此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简易清算,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几天前,我们收集了许多有关企业税收风险情况的实际案例。以下是我们经过核实和核对后整理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
公司所得税
扣除
1.子公司在不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收到总部归还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如果归还的资金构成资产,则其折旧和摊销将在税前重复支付,并且不进行税率调整。
建议:检查安全基金和其他主题,查看与安全基金收益相关的文件,查看安全基金收益和使用是否符合税法。
2.保证金的返还用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之后,不对超出部分进行税收调整。如果上级退还的保证金用于直接发放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奖金或补贴,则计算税收调整;上级退还的保证金直接用于支付职工教育经费,导致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超过标准。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检查企业是否直接从上级退还的保证金中冲销了员工教育经费,以下科目中的其他员工教育经费是否不计入应付员工教育经费核算中,超过2.5%部分是否未针对纳税进行调整。
3.应计收入未增加应计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成本。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全基金是否在公司所得税申报时退还了帐户的年末信贷余额以进行税收调整。
4.应被视为工资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无需进行税收调整。首先,补贴的劳动报酬支出,例如年终奖金,职业后奖金,离职津贴等,没有计入应付职工账目中,也没有计入工资总额中进行计算。税收调整。其次,临时工,退休职工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服务的职工所发生的实际工资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以计算税额调整额。第三,对工资和薪金的税收调整不得超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限制。
建议:检查管理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科目,审查政府的工资支出标准,并对不符合税法要求的税收进行调整。
5.应计但未实际支付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应计但未实际支付的工会基金,均不需进行税收调整。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并验证是否可以提供企业在结算和付款当年发生的有效工资证明,福利费,工会基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否则无法扣除税前。
收入类别
1.获得手续费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帐款(例如“其他”和“手续费”)下的贷方余额和余额。检查是否有任何手续费收据,没有收入。
2.无法支付的金额不包括在总收入中。
建议:检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明细帐的中期和长期未记录余额。
3.获得内部罚款和没收付款,长期付款不包括在总收入中。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帐款-其他-监控部门,其他应付帐款-其他-纪检部门和其他帐目。
4.扣除当年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归还下属企业的款项等后,集团公司收到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余额(含利息),余额(含利息)不被确认,并且不计入应纳税收入中以计税。
建议:检查安全基金和其他主题,查看安全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并对使用安全基金后的余额进行税收调整。
5.违约金的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如:未购买预付款的商品。
建议:检查预收款帐户,以了解会计单位中长期信用额未发生变化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别
1.如果折扣和销售的销售费用不在同一张发票中?没有进行税收调整。
建议:检查销售费用和其他主题,并进一步查看列出折扣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如果调整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则应进行调整。
2.不合规扣减证明,无税收调整。
建议:检查企业,在列出费用后,检查是否使用票据,伪造发票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的重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根据特别重组征税。
建议:检查并购重组协议,对于未由税务机关提交的税项,应进行税收调整。
4.天然气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差额未确认收入超过了合理损失。
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到现在的13年间,中国国民经济多年来一直保持稳定,快速的增长。社会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变化,引起了一些在现行税制中不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限制了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内资银行业的发展,并阻碍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内资银行的竞争力。总体而言,当前的银行税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税制的合理性
1.税制设计思想的重点是保证财政收入,却没有充分考虑银行业的发展需求。长期以来,由于银行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为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曾经是国家的子公司。这使得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银行业,尤其是国有银行视为国家的“钱箱”,而银行税制一直以来都集中在为国家财政服务上。站在银行业中,依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来支持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现在反映了过去的税收政策,人们发现,过去几十年中从银行业获得的有限税收实际上已经全部通过资本注入和不良资产剥离。回到银行业的转型,而且金额还远远不够,有必要在未来几年中利用银行业甚至其他行业获得的税收来消化它。这不禁让人深思。
2.税收结构过于依赖营业税,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和资本流动的发展。在目前的税收结构中,以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很大比例。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收的,因此同类金融服务需要一次征税,导致重复征税,导致一定量的资本流动,有限的利润空间将转化为税收支出。这阻碍了金融服务市场的活跃,限制了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的热情和创造力,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和资本流动的发展。
3.有些税种的税基设计不合理,重复征税或税负过多。(1)营业税。首先,对贷款业务的全部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扣除相应的贷款利息支出,实际税负过重;第二,自用房地产转让时,不仅必须按照建筑业税项缴纳营业税,而且根据销售房地产税项对全部销售额征收营业税,导致双重征税。(2)债务资产的税负。进入,持有和处置过程涉及过多的税费,包括:房地产进入需要契税和印花税,在任期期间需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必须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购买者还必须缴纳契税,印花税;进货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无形资产处置时应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税金。过多的税费的存在直接降低了债务的可实现价值,甚至从债务处置中获得的一些收入也不足以在处置过程中支付税费。这不利于债务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摆脱困境,也不利于银行以债转债的方式消化不良资产,加快了对现有债务债务资产处置的热情。(3)按所得税基础计提的呆账准备。中国的相关财务和会计准则要求银行根据估计的贷款损失提取准备金。但是,根据现行的银行税制,国内银行准备的坏账的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年末及上年末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的风险资产余额的1%。税前扣除坏账准备余额之间的差额;外国银行可以根据税前年末贷款余额按年计提坏账准备,不超过3%。当前的税前扣除政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应计比例。它不能形成政策性诱因,促使银行为及时,充分地计提特殊准备,不利于银行加速消化不良资产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