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生产企业所得税-油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问时间:2020-05-0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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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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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减免或减半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一)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者减少所得税是指: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8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钥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88条第38款(3)满足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要求,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第9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和减少企业所得税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石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点,谢谢!

折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可调税收优惠

增值税支付优惠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按17%,13%和零税率三个等级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征费率。在中国销售的原油,按非税销售价格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买方可以将其作为减价税来抵扣进项税;对于天然气销售,将征收13%的增值税。为了不增加税改带来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负担,国务院特别规定对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增值税。比率为5%。一个特殊的规则。该法规的好处主要体现在:

继续收取实物税。中外合作开采原油的石油(天然气)领域的税收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并为所有中外石油公司所理解和接受。实物税是价格税。与原来的工商统一税相比,税收负担是相同的。

在国内出售收税率为5%的原油和天然气时,其目的是减少买方的资本占用(主要是买方进项税的资本占用),因此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原油和天然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该国对原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实行免税政策。由于原油相同,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在出口原油时仅需缴纳5%的营业税。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油田原油出口具有17%的流转税,因此具有竞争力。

此外,中国与外国在海洋和陆地石油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以及用于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均免征进口关税,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收优惠

中外合作石油(气)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时不征收资源税。收取采矿权使用费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对矿区使用费征收了过高的累进税率。每年石油产量不超过100万吨,天然气年产量不超过20亿立方米的油包(气)田,并且免除矿区使用费。海上中小型油气田的优惠政策。陆是合作矿区石油资源开发的征税标准,去年8月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疆,西藏,青海和浅滩地合作油(气)田的征收标准与海上石油相同。其他地区陆上合作石油(气)田的年度原油总产量免税额从50,000吨提高到500,000吨。天然气免税额从1亿立方米增加到10亿立方米。

已支付矿区使用费的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田目前不需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所得税减免

1.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中外合作开采石油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中外合作油气田产生的勘探费用可以从油气田投产当月起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1年。公司拥有的公司摊销的石油(天然气)领域,应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摊销法使用直线法。

中外石油公司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可作为勘探费用摊销。

3.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油田产生的开发成本应以石油(天然气)油田为单位,所有累计支出应为资本支出。折旧年限不得少于6年。油气田投资之后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累计,折旧可以从下一年开始计算。中途废弃的油气田的折旧开发投资可以根据折旧年限从本公司拥有的其他油气田折旧。开发投资的折旧应采用直线法。

4.外国石油公司因合同终止而支付的勘探费用(包括合同前费用)可以由公司在合同终止后的10年内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颁发证书新石油合同的收入已收回。

5.允许中外石油公司按照石油公司的有关规定转让和转让合同权益。保险人有收入的,应当征收所得税。受让方的石油合同权益产生的转让费用,可以按照勘探开发费用的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转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不得在转让,取得合同权益之前申报发生在合同地区的勘探开发费用。

石油合同权益的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如果转让后没有任何收入,则无需征收公司所得税。

以上信息由税务局提供,由国家企业政策网络汇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⒈鼓励和有利的行业项目对自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main鼓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

20102010年12月31日之前新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和电视企业。从开始生产和运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征3,减半。

原始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2.最初享有“两个免税,三个减半”,“五个免税,五个减半”以及其他常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继续遵守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优惠措施和期限可以享受到该期限届满之前,但是如果由于尚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则优惠期将从2008年开始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由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