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8] 156号和157号文件,从根本上取消了可再生资源行业优先享受的免税待遇。尽管这是合理的,但也引起了行业的税收困境。有利于产业发展。
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作为中间环节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利润大大减少。由于在回收过程中取消了免税待遇,因此这些物品是根据销售额征收的,这些物品是根据购买金额扣除的。另外,难以从个人获取部分获得扣除证明,这使得该项目的这一部分不可扣除。同时,可再生资源和主要资源之间存在着显着的替代效应,未能转移税收负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竞争疲软。从表面上看,“利润与浪费”环节的可抵扣投入比以前更多,但如果考虑到回收环节中税收负担转移引起的价格上涨,最终将增加其运营成本。
作为公共环境保护的事业,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任何部分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健康发展是当前需要关注的优先事项。当前,中国的可再生资源产业主要是由于回收业的税收困境,阻碍了整个上下游的商业运作。整个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目前面临的“零星”状况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尽管在困境中采取的对策可以减轻负担,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国可再生资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纠正当前税收政策失败的警棍?中国的可再生资源行业可以采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156)在该国颇受欢迎的总部经济投资促进(8379)面前,大多数公园都在无助于(2735)古代教师资源产业的再生,而在作者的手中刚刚适合可再生资源作战公园。
例如:总部经济区是该国竞争性的税收萧条。企业在园区内纳税。他们可以选择总部经济模式或在现场工作。两种方式都可以享受公园的支持政策(退税,上市)。奖励,研发办公室免租金等)!
可再生资源公司可以在园区中注册公司,并将公司的销售结算业务放置在新公司中。新公司缴纳的每笔税款均可享受90%的高额退税政策以及公司所得税。批准1%。
税收筹划的核心是:遵守税收法律,不违反税收法律,并在税收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计划,设计和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为寻找减税措施,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并依法享受政策优惠。
没有税收政策时可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的困难:
一,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很难获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从而导致过多的税收负担
其次,可再生资源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强且难以实施,并且有有限的公司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可再生资源加工中的税收优惠难以转移到回收部门的正规企业,从而导致“坏公司驱逐好公司”
目前,可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可再生资源的加工。该政策的原始设计是在加工环节中依靠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到回收环节中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可再生资源的回收有许多分散的小型移动厂商和非正规企业,因此这些移动厂商和非正规企业无需缴税,回收成本较低。他们提高了从废物产生者那里获取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从而形成了非正式的回收公司“不加价”和常规的回收公司“加价”两种价格制度,导致了常规回收公司的生存空间的挤压,许多公司已经停产或改变职业,触发了“劣质公司驱逐良品”。公司”。
第四,税收政策的不合理设计导致可再生资源的高回收成本,这加剧了主要资源的消耗。
高税收负担导致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成本显着增加,缩小了主要资源与可再生原材料之间的价格差距。许多公司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要资源上,并且不愿意使用可再生原材料,这加剧了主要资源的使用。数量。如果企业使用废铜和杂铜的进项增值税抵免额和电解铜使用进项抵免额,则很明显该公司将选择使用电解铜,这将导致杂铜的使用减少。再例如,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主要资源的价格下降,废钢,废纸和废塑料的成本优势变得不那么明显,甚至价格倒挂。结果,可回收原材料的比例持续下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回收可再生资源的优惠税收政策:
可再生资源行业(Detail 156)过去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8379),在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2735)。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逃税和税收等问题,该政策经常进行调整。,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回收部门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工部门税收激励措施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可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率为13%。此外,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必须承担高达15%或更高的税负(除增值税外,还有一些地方税税)。因此,可再生资源产业迫切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减轻税收压力。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的总部经济投资促进活动已经批准了可再生资源产业的政策。
可再生资源公司可以在园区中注册公司,并将公司的销售结算业务放置在新公司中。新公司缴纳的每笔税款均可享受高达90%的退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审批1%。
从政策背景来看,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商业模式变化不大,对增值税实行优惠待遇也是一贯的做法,体现了国家对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指导。 。但是,自2000年取消增值税优惠政策和2008年取消10%的普通票减免政策以来,可再生资源行业陷入了缺少进场券和承担更大增值税负担的困境。在政策变化的同时,总局还加强了对可再生资源产业的检查,地方税务机关也进行了专项整治。直到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审计局监察组仍在监督调查可再生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为了解决铃声,有必要成为铃声人。在行业自身的经营模式不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还需要从税收的角度解决行业的困境。
一,首先征收政策,然后对可再生资源退还增值税的政策的产生和灭绝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时,产品税,盐税,特殊消费税,国有企业收入取消了税收,国有企业调整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此后,1994年税制改革的序幕开始了。
第二年,即1995年,税务部门研究了可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在新旧税制之间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并决定实施70%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然后是70%先购后回的优惠政策确实为可再生资源管理业务带来了活力。直到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正地方自行开发税收和首次退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要求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对税务机关强加先后,后退或其他减免税政策。如果需要先到先得的支持政策,则应在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贯彻执行了国务院的指导方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财税〔2000〕99号),并进行了大规模,有意的税收预收。历史已经回到地方税收政策并退出了舞台。
2.免征增值税的演变和10%的扣除政策
首次收集可再生资源并且不再可获得退税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政策,以解决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无法获得特殊票证且不愿意的问题。向生产企业发行特别票。通过了《关于资源循环利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免征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购买的可再生资源销售增值税。;购买可再生资源的制造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抵扣进项税10%。
这项政策持续了7年,直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号),资源回收业务部门”生产者购买可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购买可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一般增值税”,可以在回收机构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税务机关停止了按金额的10%扣除进项税的政策,并印制了带有“可再生资源”字样的原始特殊发票,并且不再用作减少进项税的增值税抵扣证书。
此后,可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着巨大的调整和挑战。其中,从零售客户那里回收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公司处于危急状况。一方面,零售客户不愿意去税务局发行特价票,即使他们这样做,收税率也只有3%;另一方面,当制造公司向他们购买时,他们坚决要求回收公司签发了一张17%(当时)的特殊罚单以作扣除。这样,对回收公司的增值税负担空前严重,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也影响了国内市场。据报道,2008年下半年,超过85%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积压了库存,其中80%回收网点关闭,一些公司由于库存价格下降而每月损失数百万美元。没有解决此问题的适当方法。
III。可再生资源行业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1)可再生资源行业的开放性问题更加突出
由于投入不足,增值税税负太高,一些回收资源回收企业采取了非法行为购买机票,并通过虚拟交易链接向开票方支付了开票费,但货物实际上并没有存在。这种现象经常发生,税务机关也关注此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法律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错误。作为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资源循环利用业务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明确:
“可回收资源购买者(不是本单位的雇员)在社会中购买可再生资源,并将其直接发送给购买者(制造商)。可再生资源管理单位根据两者之间的实际业务从可再生资源中购买人员。派对。发行可再生资源获取凭证进行金融采购处理,同时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进行金融销售处理,并将购买者支付的购买付款转为现金再生。资源获取人员。鉴于这种类型的操作取决于可再生资源行业的当前运营特征,并且可再生资源运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到了相同金额的付款,并且确实具有相同的金额。出售商品,因此,可再生资源运营单位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规,并且不应被定为虚假。 ”
在类似情况下也已咨询了中国税收。税务机关认为,不进行商品交易的可再生资源业务部门和购买方(制造商)的发票是虚假发票,我们认为这显然是错误的。
(2)如何解决问题,只有税收
实际上,在可再生资源行业中享有更多税收优惠的人是上游生产公司。如果他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产品,则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原始资源综合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为直接扣减,立即退税和首次退税。统一采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文件财税[2015] 78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发行的通知》。征费和退款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摘录自“增值税综合利用资源和服务的优惠目录”:
这种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反映该国对资源再利用支持的政策指导,并迫使传统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转型。一方面,有条件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他们将专门回收符合《资源和服务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及综合利用条件的资源。可再生资源企业将承担增值税。负;另一方面,传统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寻求小规模纳税人的地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增值税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 33号),2018从2014年5月1日开始,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已注册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转让注册。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申请特别税务局按3%的比例发行特殊票,可以大大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