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和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收入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这是目前唯一的确定性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为了解决具体的经营管理问题,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半”,并针对具体的收款和管理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将小企业和小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从年应税所得从不足10万元扩大到不足20万元。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