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分公司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异地分公司 企业所得税 申报

提问时间:2020-05-01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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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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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设立分公司该向什么税务机关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六)其他具有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独立核算。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视为独立核算:(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分公司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常,分公司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并被确认为独立纳税人。具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的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合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No。 127),必须报告税收汇总(合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总纳税的所有成员企业,除补充税外,地方税务机关不再收取地方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者已实施合并(合并)税但不包括在合并(合并)税范围内的成员公司,将根据企业所得税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与总公司合并以纳税,否则您公司的上海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的公司是外资企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及其他收入由总部统一支付所得税,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收入应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给青岛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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