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院必须付费
非营利性医院无需付费
相应的优惠政策,那么您只能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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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关于将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的注册国务院第35号)执照医疗机构,以及各级军事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种医疗机构。具体而言:各类医院,门诊(办公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诊中心(站),城乡卫生中心,疗养院(机构),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和相关各部门组织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专业疾病预防治疗站(机构),妇幼保健中心(站),妇幼保健机构,各级政府组织的儿童保健机构,和各级政府组织的血站(血液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
本节中的“医疗服务”一词,是指医疗机构以不高于县(市)级和卫生主管部门相同水平的价格确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由供需双方按照规定等协商确定的价格,以提供《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各种服务,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卫生,防疫,检疫的服务。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的耕地免收农田占用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使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从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应自以下日期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取得执业注册的日期: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自己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
第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合格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如下:
1.非营利组织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贴,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