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项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收入支付。根据收入表(收入表)计算。预收款项不包括在收入中,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您的意思是所有权转让尚未处理,买家的价格将提前收到。根据新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缴纳义务的期限,如果出售房地产,签订合同,则在合同日期确认收入。对于部分价格,收到多少确认单;以银行抵押出售房地产,应根据收入日期确认首笔付款。剩余的价格在银行抵押程序完成后确认。适用于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率为5%。
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专门发布了有关规定(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收入的税收处理分为三种①委托开发产品销售,并在收到受托人销售的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认收益的实现。自开发清单之日起确认收入。 ③根据定价和协议价格确定较高的底价加股票销售方式。您提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预收货人支付的销售款项,另一种是预购房买方预先支付的价格。他们俩都应在本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预付本月收到的价格。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结算和结算。如果提前完成销售取消,则公司应在60天内处理结算和结算。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以下情况:
1.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会计截止日期。在此期间之后,收入将被转移,并且该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必须是交换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无论当期是否计入当期损益,付款已收或已付款,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本期已收付款,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会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除非本条例和《财务条例》另有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
3.《增值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即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25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5.核实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如果提前出售商品,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是它满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加详细,必须同时满足。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