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项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收入支付。根据收入表(收入表)计算。预收款项不包括在收入中,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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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应注意预收的帐户越长越多。收入的实现应根据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确认条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一)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 (2)企业未保留持续的管理权,对所售产品没有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可靠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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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
各个行业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截止日期。达到此期限后,收入将被转移。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要缴纳交易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当期损益属于当期损益,无论付款是已收还是已付款。花费;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在本期已收付款,也不视为当期损益。
本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销售商品,即当天货物已发出,但生产和销售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已经核实。 “提前出售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它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为详细,并且还必须具有“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计算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
(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日为销售收入的收据,或收据为销售收入的收据;开票日期为开票日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在收到销售收入或收到销售收入的当天,应按照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1),销售结算方式区别如下:
(1)直接付款方式用于销售商品,无论是否发送商品,都是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票据的当天;
(4)货物是预付款的,即发出货物之日,但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和其他产品的生产期限超过12个月的日用于预收发票或书面合同付款日期
(六)为提供劳务而在应收劳务或获得销售凭证之日销售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预售形式销售商品,应根据合同规定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发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在会计中确定商品收入的时间。合同约定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预售款收到时即发生增值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规定了预收款方式,则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除外除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外,发生增值税义务的时间为货物...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发生增值税义务的时间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预售形式销售商品,应根据合同规定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发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在会计中确定商品收入的时间。合同约定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预售款收到时即发生增值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规定了预收款方式,则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除外除船舶,轮船和飞机之类的货物外,增值税应缴税款发生在货物发出之日,而不是收款之日。
您的公司向外界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应在提供服务并收到销售付款或销售付款凭证为当天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获得。
您的公司首先收到了付款,但未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目前,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您的公司提供劳务时,它会收到劳务付款或获得获得销售付款的证明,而不是确定帐户中的劳务收入,而是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并收取营业收入或获得业务收入付款当天的凭证。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述的营业收入的接收,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期间或之后所收取的款项。
该条例的第12条是指收据中的营业收入付款收据是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且您在提供服务之前就收到了付款,则由于没有发生任何应税行为,因此在收到付款时无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四种特殊预收税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