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规定:在2005年之前,暂时免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从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征税。代理服务中心包括为代理办公室和员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会计代理服务单位,例如:代理食堂,车队,医疗办公室,幼儿园,美发室,洗衣房,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政府以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是指政府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经改革的组织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从组织内部提供的后勤支持服务获得的收入和从组织外部提供的服务获得的收入。无法单独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了应以一般方式征收的营业税的范围,然后以枚举的形式规定了免税的具体情况;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在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的,应当依法征税。从以上两个文件中还可以看出,食堂为学校的师生和中央政府的雇员提供了暂时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由于免税意味着它属于税收范围,但考虑了某些因素和倾向,因此,为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收入的一般公司食堂(无明确免税)应按照“餐饮业”缺乏管理造成的非征费并不意味着不应征税。
IV。食堂职员工资的收支
《国务院企业职工福利补贴和支出办法条例》(国财锡字第56号)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烹饪销售人员,应当包括在企业的正式营业场所内。企业人员和烹饪人员的工资取而代之的是,支出将计入工资基金,并计入企业的管理费。它会包含在成本中,并且将不再包含在员工福利费中,并且可能不会在税前扣除。根据法律上的“不平等前等待”的原则,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的薪金和应计福利费用应计入“行政费用”。在计算应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时,应扣除的雇员工资数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员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员工膳食津贴的税收待遇如果企业以所有人共享的方式提供员工膳食津贴,则应根据员工的职位收取,并计入工资总额中,记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的科目,根据评估工资的方法或人机工程学来评估它们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售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免税餐费补贴是指财务部门规定,因实际饮食失误的次数,根据用餐标准,因公务在市区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返回晚餐,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收取的费用。一些单位因用餐错误而得到补贴名义上给予雇员的补贴和津贴应纳入当月工资收入中,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因此,员工收到的个人食品津贴应与员工每月工资和薪金的收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