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从收入中扣除后重新征税。
国务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收入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应予扣除。 。薪资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公司支付给在公司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增长,加班工资,和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为此,2011年第28号公告明确规定,雇主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单独列为企业管理费的任何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税前。就是说,从2011年5月1日起,个人承担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发生改变之前,即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人工资和税前工资。扣除。这就要求在会计时,用人单位支付给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记为工资和薪金。如果将其作为公司管理费包括在内,则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时,可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合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是它是指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常规相符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因此,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每位企业会计在会计时必须注意这些政策规定,以避免过多的会计处理。不应支付的税款不应少付。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 3号的规定,如果未适当履行个人预扣税义务,则即使雇主为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享受全年的一次性红利。员工不包括在公司管理费中,这不是合理的支出。没有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