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范围内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税前。这里的薪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所有薪资,当然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内容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由雇员支付的,因此只能由企业代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可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有关的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第1条(国税函[2009] 3号):“第34条实施细则》“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按掌握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5000元(起点)-特殊扣除(三险一金等)-特殊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在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中,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支付金额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中应扣除的金额,并取消了2008年以前的限额扣除规定。提取额大于发行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计税方法: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收入应扣除6万元的支出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并依法确定。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数据
被解雇的福利:
(1)解雇福利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无论员工自己是否愿意,企业都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补偿金。其次,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员工有权选择继续工作或接受补偿和辞职,以鼓励员工自愿接受减薪。
劳动关系终止时,解雇福利通常采用一次性补偿的形式,并且还有提高退休后退休金或其他退休后福利标准或支付部分雇员薪酬的方法。解雇后至未来某个时期末的工资。
企业应严格按照终止计划的规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合理地预计并确认因辞退福利而产生的负债。如果较大,则应在注释中说明差异较大的原因。
(2)对于符合本指南第6条确认条件的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提议的终止,应确认因终止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期负债)。尽管
雇员尚未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但他们将来将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是解雇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
(3)对于员工无权选择的解雇计划,应根据以下规定提供打算终止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每个职位的解雇补偿等。计划的规定(预期负债)。
对于自愿接受削减建议的员工,由于不确定接受削减的员工数量,因此企业应预计将接受削减建议的员工数量。根据估计的雇员人数和每个职位的解雇补偿,根据“企业会计”第13号或有事项标准规定了应付款(估计负债)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