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当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月度或季度性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则可能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金额应预先支付,或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支付。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不可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