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费,管理部门的电话费应计入管理费,车间应计入制造费。
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和罚款的实施。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纳税人全名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使用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雇员姓名的电话费发票上列出了该雇员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无关,并且该支出不能在公司成立之前扣除。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阐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事项: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因此,如果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电话费用符合《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二条的规定,是,企业为员工提供沟通处理实行货币化改革后,按月支付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施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有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企业可以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方法作出反应,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薪酬扣除税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