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收追回机构必须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缴纳,结汇之间的关系。原则上,每年在本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预付+最终结算金额)不得少于70%。
因此,预付税额÷(预付税额+最终结算付款额)×100%不小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