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3号
附件:1.预扣公司所得税合同的登记表(已省略)
2.非居民企业税收事宜的联系信(略)
3.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预扣帐户(略)
税务总局
2009年1月9日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缴纳方为代扣代缴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对于非居民企业和事业单位因在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费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或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纳税人应在发生收入的地方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为其他收入项目支付的应纳税额中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