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必根据税法缴纳所得税。您都不必为此付费
1。您首先使用财务方法抵销在建工程的收入并增加在建工程的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100家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营业收入计入总收入。
同时,根据第8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合理费用与在建项目的试运营收入有关,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被允许计算应税收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这是应税的。收入金额。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特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和纳税年度内的业务(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在纳税年度中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他们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应该可以打开
税收待遇
在“两税”成为一种税收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试行的收入在建筑应计入总收入征税,在建工程成本不能直接抵消。该规定显然与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处理在建项目试运营的收入?尽管目前尚无明确的文件,但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建项目试运营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抵扣额和可以弥补的前一年的损失是应纳税的。收入金额。在建试用产品的生产收入既不是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当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人员,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执行。纳税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因此,在建产品试生产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该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