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您使用什么申报表,通常放在“实际预付所得税”列中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填写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报告由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报告会计系统所占的运营成本;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的成本(费用)。
3.第4行“总利润”: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总利润;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私营单位应当据此填写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将按照规定的预期利润率计算,并填入本行的“利润总额”;可以从银行的“总利润”中扣除应税预售收入的估计利润。
第4行第5条“非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已在总利润中包括但不征税的法律拨款,法律规定的管理费,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政府资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5.第6行“免税收入”:报告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
(1)包括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符合税法要求的产品收入的10%,用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标准;
(5)符合税法的创业投资企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应在向银行申报“免税收入”之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对公司减免税所享有的收入,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等
纳税人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然后再声明银行的减税和免税项目收入。
7.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可以弥补的上一年的损失额。
8,第9行“应纳税收入”:该金额等于此表的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
10.第11行“应付所得税金额”:填写当期应付所得税的计算金额。第11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0。
第12行,“所得税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包括高科技企业折扣,软件企业折扣,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折扣,过渡性税收折扣,以及税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其他税收减免。第12行≤第11行。
纳税人应在报告银行的“减税或免税额”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减税和免税。
12.第13行“其中:高科技企业”:填写当期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减免。第13行≤第12行。
13.第14行“位置:软件企业”:填写当期软件企业的实际税项扣除额。第14行≤第12行
14.第15行“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填写当期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减税和免税额。第15行≤第12行。
15.第16行,“其中:过渡时期的优惠企业”:填写实际的减税和免税额,以享受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第16行≤第12行。
16.第17行,“其中:其他”:报告IC制造企业的实际减税或免税额。
17.第18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累计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而“当期金额”列未填写。
18.第19行“已补偿(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待补偿(已退还)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第19行=第11行-第12行-第18行,如果第19行<0,则用0填充此行,并且不填充“当前期间的金额”列。
19.第21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列出了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的海外收入“当期金额”该列未填充。
第22行,“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额”:“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额”: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纳税人的计算方法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节划分的预付款公司:第22行=第21行×1/4
每月预付费企业:第22行=第21行×1/12
22.第23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
23.第24行“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本月(季度)应付所得税。第24行=第22行×第23行。
第24行第26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该税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权威。
26.第28行,“总部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此表(第1行至第26行)的第一个月(第1行至第26行)填写纳税人总行摘要。当月或季度的已付所得税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总行应占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人总行:第28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列×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行:第28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总行应为分摊预付比例为25%;
(3)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8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 x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25%。
第29行第28行,“中央政府用于集中分配的收入税额”:根据此表格的第一个月(第1-26行)或预付款项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本月或本季度的所得税金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人总行:第29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中央政府预分配税的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9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中央财政中央分配预缴税率为25%;
(3)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29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预付款税收比例是25%。
29,第30行,“分支机构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为此,请填写此表格第一个月(第1至26行)中根据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的纳税人总行摘要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总纳税人:
①根据实际纳税人的总纳税总行:第30行“当期金额” =第19行“累计额”×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
②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公司:第30行“当期金额” =第24行“当期金额”×分行预付款比例50%;
③用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30行“当期金额” =第26行“当期金额”×分行所占预付比例的50% 。
(2)集体纳税分支机构:
银行应在总行宣布的第30行“分行所承担的所得税额”中报告。
30,第3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由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31,第3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公司申报表“该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 *第31行的第30行填写纳税分支机构的摘要分配比例”量。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的月(季度)预付所得税金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1行至第26行)作为基础根据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计算的预缴所得税金额,根据不同的预付款方式分别报告和计算:
(1)具有“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的纳税人总部:第15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2)“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的总纳税企业的总部:第24行×分支机构应共享预付款比率。
(3)“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的总纳税人的总部:第26行×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分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跨区域运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纳税人应按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比例的50%;在集体纳税人中经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当分摊的预付款项比例,应当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
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分行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所得税额”填写银行。
4.第31行“包括:总部的独立生产和运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金额”:填写跨区域运营和税收企业的总部,机构主要生产和销售操作功能,根据规定被视为二级分支机构部门应在当期分摊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并填写根据“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所得税分配表”确定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2015年版)”
6.第33行“所得税金额的分配”:填写并报告应根据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预先支付或结算的所得税金额。第33行=第30行×第32行。
六。填写“它是否属于小型企业”
1.如果纳税人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结算和付款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条件,则在今年进行预付款时选择“是”。”。
2.在今年新成立的企业中,“总资产”和“员工”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如果应计累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则选择“没有”。
3.如果上一年的总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规定的条件,而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条件,则可以预计当年的会计利润将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条件。选择“是”并预先付款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中小企业要求,选择“否”。
4.当纳税人在第一季度缴纳所得税时,鉴于前一年的最终结算和付款尚未完成,您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选择“是”或“否”:预付款是在去年第四季度。
此列是必填项。如果它不满足小型盈利企业的要求,请选择“否”。
7.表之间的关系
(1)表中的关系
1.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2.第11行=第9行×第10行。如果对征税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税率,则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第15行=第11-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填写0。
4.第17行=第15-16行,当第17行≤0时,填写0。
5.第20行“此期间的金额” =第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7.第24行=第22-23行。
8.第28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9.第29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指定比率。
(2)表之间的关系
1.第6行=“非应税收入和减少税基的应税收入明细表”的第1行(附录1)。
2.第7行,“当期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明细表”(附录2),第13行,第11栏;第7行“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时间表“(附件2)第13行第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少所得税的详细表”(附录3)的第1行。
4.第30行=“公司所得税合并税部门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行所得税金额”。
5.第32和33行=“公司所得税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格(2015年版)”中与纳税人对应的行中的“分配比率”和“分配所得税金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