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申请-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

提问时间:2020-04-3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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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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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大连市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44号)规定,在财务管理,帐户凭证设置,纳税信息存储,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正确的金额应付所得税的金额不能暂时计算。对于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付款。

云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统一并完善了代扣代缴制度。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法”根据《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任何人从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等应税所得(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所得税。

第三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律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止代扣代理人依法履行代扣义务。

第4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无论纳税人是否为单位成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5条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预扣税义务:(1)隐藏或隐瞒未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未按期处理纳税申报表或者未提交代扣代缴税款报表的; (三)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 (4)没有建立相关的帐簿,或者虽然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令人困惑,收入凭证不完整且难以检查。

在上述情况之一中,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或根据表格(工资表)和批准的收款实施收款。方式。

第6条如果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则可对单位收入后的应纳税额减去允许的扣除额和适用的税率减去快速计算的扣除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行现场收款和批准收款相结合的方式,则支付单位可以在缴纳月度文件工资时根据税法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补贴,津贴,实物等支付项目,采用年度固定额度,并将支付单位分解为个人后,扣留并支付。

个人所得税的固定期限为一年。代扣代缴单位应当确定职工分解,多付少付的个人比例系数。严格禁止缴纳不能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个人税。

第7条在批准期内,如果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比批准的固定金额高20%,则扣缴义务人必须主动在下一个报告期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宣布调整,否则,一旦通过验证,就会考虑逃税。。

第8条纳税人应一次获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和劳动红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年终奖金不分配给其他月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单独征收,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到国库中,税务机关应按代扣代缴的税款向代扣代缴代扣款2%的手续费。

现在企业所得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关于减免公司工资和职工薪酬问题的通知

郭水寒[2009] 3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涉及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抵扣有关问题特此通知如下:

1.关于合理的工资和薪水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待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待遇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工资有序调整;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2.总工资和工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但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3.关于扣除员工福利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在其中承担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出差医疗费用以及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人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用,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第四,关于员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产生的员工福利费用应单独设置,以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没有单独的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纠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实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五。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