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如果将利息直接转移到银行,则没有预扣税。如果利息由个人雇员签署,然后转移到银行,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将预扣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工资性收入是指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和补贴。就业或就业与其他收入有关的任命或就业。由于员工实际上并未获得收入,因此企业员工无需出于个人原因而支付从企业借款的利息,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一)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金融企业各项存款费用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公司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该金融企业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原来的《规定》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抵扣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没有具体提到谁的借口?只要有可能去非金融机构,新规定就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这是否意味着不能扣除个人或独资企业的贷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管理第五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提到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如果一方通过中间人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只要一方持有中间人股份的25%以上,则该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的股份比例是根据中间人的股份比例计算的。
(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贷款资金(独立金融机构除外)占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占贷款总额的10%以上一方的担保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3)一方的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双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经理或至少一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也由第三方任命。
(4)一方的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充当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至少一名高级董事会成员可以控制板子担任另一方董事会的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优惠来让步,以便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力主要受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运营或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权,或者双方具有彼此相关的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尽管本条第(1)项的持股比例未达到文章一党的主要股东享有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庭和亲属关系。
因此,企业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企业所得税不适用调整政策,企业无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东符合上述关联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股东个人所得税和股东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