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项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收入支付。根据收入表(收入表)计算。预收款项不包括在收入中,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应计制为基础,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当前收入和支出,无论付款是已收还是已付款两者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当期已收付款,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利息收入,应按纳税日期确认收入。承包商债务人的利益实施。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的实现是根据特许权使用人在合同中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日期确认的。
没有关于代理费的特殊规定,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
如果代理费是佣金,则应注意不要超过该比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文件规定:
1.如果企业产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则允许扣除不超过以下规定的计算限度的部分;
2.其他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不包括交易各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