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取得的收入。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在房地产业务改革和增加后,预售产品时会预收房款。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不含增值税的营业税作为企业所得税预评估的基础。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第三季度通过出售房屋获得预付款1000万元,则纳税人应在第三季度提前支付企业所得税25美分硬币:
1000万元÷(1 + 11%)×10%×25%= 22.25万元
如果属于“建筑许可”合同中规定的旧房地产项目zd项目,且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1日之前,则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 + 5%)×10%×25%= 23.81万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税率,毛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并支付。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待发展产品完成后将进行结算调整。第二。所得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少于3%;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和郊区的发展项目,不得少于20%;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则不少于15%;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得少于10%。
3.房地产企业获得房屋预售证明后,收到房屋预付款
1.(每季度预付款)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收的房屋收入* 15%(毛利率)* 25%;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先收到的帐户:XX个所有者;
2.同时,根据预先收到的帐户支付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贷款:银行存款
3.预付所得税费用:
借: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