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出于讨论目的,我也同意您的观点,即这种业务与会计机构本身无关。这就像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之间的买卖一样。公司是否还需要缴纳所得税??我不确定所涉及的具体外国投资,但这是不合理的。您可以上诉。
有必要根据权益协议确定实际税额。
如果实际承办人是乙方,则输入如下
博士:其他应收款-B
Cr:应付税款-应付企业所得税(预扣和付款)
如果实际承担者是合资企业本身,则输入如下
博士:行政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被视为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的确认和计算”规定: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在转让协议中生效并且,在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五条规定: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资产,其中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息收入后剩余资产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将其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企业应从被投资企业中撤出或减少投资时,购入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的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