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绝对不征税,即房地产收到预收款,即税款也必须提前缴纳。
预收款项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收入支付。根据收入表(收入表)计算。预收款项不包括在收入中,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生营业税的义务发生之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并收取营业收入或获取营业收入支付凭证。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条例》第12条所述的营业收入收据是指在完成纳税人的应税活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日期,是指在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取得营业收入的付款收据之日;如果未签署付款日期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行为的完成日期。
因此,旅馆业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完成期间或之后收税的那一天,而不是收到预付款的那一天。它与在会计系统下确定收入所需的时间相同。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
各个行业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截止日期。达到此期限后,收入将被转移。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要缴纳交易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当期损益属于当期损益,无论付款是已收还是已付款。花费;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在本期已收付款,也不视为当期损益。
本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销售商品,即当天货物已发出,但生产和销售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已经核实。 “提前出售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它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为详细,并且还必须具有“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计算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