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根据财税字[2000] 7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一清算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在企业集团中(下)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借入的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由下级单位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归还。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如果将公司持有的控股单位的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管理,则企业所得税调整中取得的固定收益是否可以视为调整后的“投资收益”根据其有关规定?请说明相关政策!
答案:1.根据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下属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核心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的关系等,是否符合财税[2000] 7号文件的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统一制度。
2.关于公司将控股公司的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如何处理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7〕8号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1.全部或部分企业由个人,其他企业和单位租赁经营,但租赁企业名称未发生变更,工商注册未发生变更,生产不论租赁是什么,经营活动仍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为使企业和承租人分配经营成果,合同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全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由个人,其他企业和单位租赁和经营。承租人在租用后重新申请工商注册,并以承租人的名义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租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由已经重新申请工商登记的企业或者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并支付。
3.所有企业均由另一企业或单位租用,租用后重新申请工商注册。重新申请工商注册的企业不是新企业,也不得享受新企业减免税政策。
必须出具证明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文件证明,附属公司从集团公司转移贷款所使用的金融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协议
组资金也根据特定的操作模式分为两类。
一种类型是一组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将其借给其他集团公司,然后在收到其他公司的利息后将其归还给金融机构在组中。
的另一种类型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该集团的金融公司与该集团的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分配贷款,并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率。机构到集团的子公司。收回金融机构借款所收取的利息,应当转移到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返还给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为集团财务公司提供共同融资的资金更多。两种模式有一些共同点:资金来自正规金融机构,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集团的金融公司担当资金转移的转移角色(简称“借方”)。 ”),以及最终使用资金。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统一还款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率的利息,即在中间不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