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取得的收入。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