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新确定身份之前,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新税法和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当年累计数预缴。如果您单位从1月到6月的累计利润是利润,则应将其宣布为预付公司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公司将不再按季度或每月预付款方式弥补上一年的亏损,而是将弥补年度结算和结算,因此您的单位无法弥补从1月到1月的盈利。六月在2007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有必要申报预缴公司所得税。2.如果1月至9月的累计利润为负,则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至9月的累计利润为正,则必须支付。在第三季度预付款中,首先计算第一至第三季度的累计利润,然后计算所得税。因此,如果累积的利润损失了,则无需缴税,并支付利润。3.第三季度,公司所得税使用当年的累计利润-税后净利润* 25%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