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是允许您在产品开发完成之前调整毛利率。自项目完成以来,必须按实际利润率预缴所得税。这不是解决。实际利润是从估算的毛利润中扣除的,或者是在支付完工之前少付的所得税。
根据估计的利润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未完成产品的预售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季度(或每月)计算。估计毛利率估计的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计算。
“估计的毛利应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是一个完整的术语,不需要任何解释。简而言之,按照规定计算的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不存在费用,税费及附加减除的问题。
我了解到,美国政府总署基于以下三点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其中之一是,考虑到费用的扣除,第31号通知书有关毛利率的规定比原第299号通知书减少了5%;
第二,如果要扣除费用,则此规定应该没有意义,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常分多个阶段进行开发,每个阶段分为已完成和未完成。税收和附加费计算正确,而在此期间的成本分摊确实不大很好的计算。因此,原第31号通知规定,估计的毛利应从当期的支出,税金和附加中扣除,然后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当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当期费用,在以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中,也将从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中获得的收入予以扣除。如果计算出未完成的开发产品,则结转扣除收入毛利后,将形成双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