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费,管理部门的电话费应计入管理费,车间应计入制造费。
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前款所列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该企业工作或雇用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下年度:底薪增加,加班工资以及与雇员的工作或雇佣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企业财务中有相关的报销系统,则将其作为通讯费补贴并计入工资中,可以根据工资和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阐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事项: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因此,如果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电话费用符合《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二条的规定,是,企业为员工提供沟通处理实行货币化改革后,按月支付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施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有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企业可以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方法作出反应,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薪酬扣除税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