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在年度结算和结算期间,应将当年每个月(或每个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据制成表格,并提交说明性数据和每个期间的结算。如果少于年度结算金额的70%,则交换应整理和说明计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尤其是增加额),然后(结算期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预付款中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每年的每个月(季度)),由此产生的差异是影响年度预付款的因素数据。通常,最后一个时期,即12月(或第四季度)的税收被推迟到第二年1月的征收时期,尾数也是影响年度预税的重要因素。支付比例,尤其是较高的尾部翘曲。一年中的一年应该更加注意数据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