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所得抵扣”是指企业使用《企业法人综合目录》中规定的资源。 “以资源所得税优惠”为主要原料不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所得的收入,减至总收入的9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9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产生的电力和热)
根据上述规定,余热发电不是节能环保,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所得综合利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 567号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就江西太和裕华水泥有限公司回转窑余热利用电厂是否利用公司回转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享受优惠政策作出了答复。该文件规定,尽管其生产活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范围,但回转窑余热利用发电厂属于江西太和裕华水泥有限公司的非法分公司。 。,有限公司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和其他火力发电产品直接提供给公司使用,不包括在公司收入中。因此,使用公司的回转窑水泥生产余热发电业务的回转窑余热利用电厂无法享受资源削减的效果。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2008年版)
所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月12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也被废除了。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