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利润* 25%=应付所得税。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前后的差额,后者=实际应交所得税。也就是说,应税收入* 10%。
减少20%是这个条件
小型和微型企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标准:
一,工业企业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是雇员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第三是税收指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应税收入少于100,000,
税将再次减半,实际税率为10%,税率降低15%
如果满意,请接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股权的,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遵守转让协议当其生效且股权变更程序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股权购买成本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后,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能扣除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可以根据权益分配的股东保留收益金额。
根据现行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收购方购买的股权为不少于被收购公司的如果股权收购时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权的50%和股权支付的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对被收购公司的税基应基于原件确定税基。换句话说,如果使用基于股份的付款,则确认收入为零。
此外,该通知的第六条第6款规定,非股权支付的金额仍应在交易期间内确认为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并且相应资产的税基应为调整。这是:
对应于非股权支付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当然,请注意,此方法属于通知第5条所规定的“特殊重组”。 “特殊重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操作时要注意: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②所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中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③重组后的资产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的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⑤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如果您的单位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进行收购,则可以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第116号)第1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确认为外商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的住所,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按规定计算并支付企业所得税“)处理)。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可以根据一般取得收益确认,即售价减去支付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部分,因为支付比例未达到相应标准)的确认。
股权收购的定价也是一个大问题,涉及税务部门以及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主要股东。这可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希望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里不再重复。
参考规定: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