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销售价格减去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折旧-计提),然后减少相关税费,确认为非流动资产损益的营业外收入。
尚未记录增值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首先按照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规定的税收毛利率,然后合并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是统一计算并为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开发产品完成后将进行结算调整。
总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少于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人民政府所在地省份的市区和郊区,则不得少于20%;发展项目位于地级及地级市区和郊区的,不得少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域的,不少于10%。
参考:国税发[2006] 31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计的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属性,预付毛利率不同。通常,普通商品房是根据预付款的15%* 25%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2.适度可负担住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低于3%;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成直市的市区和郊区,而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都位于城直市,则不少于超过20%
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的开发项目不得少于15%;其他地区的开发项目不少于10%。
3.所得税预付款分为两个部分:
1)。已售出:(销售收入-成本费用)* 25%
2)如果预付的房屋付款尚未结转到销售成本中:
。预售收入应缴纳税前所得税=(预售收入*估算的毛利润率支出,税金)* 25%,
请参阅国税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