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79号)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在结算中结算。期清理企业应交所得税;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在纳税人同意后的第二年抵扣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公司可以到主管部门申请退税或预扣第一季度公司所得税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