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如果您的公司没有享受相同的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则您公司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应为应按您的公司税率征收的公司所得税与子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调整后要交税
问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直接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企业,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注册资本或使用它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和开办,经投资者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部分。国务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述的国务院还有其他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在中国持有或扩展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可以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发展企业,这些都可以在当年退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54号)规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其他企业,而不是外国投资者。《关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83]第94号)第1条第2款规定,只有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适用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税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再投资返利的优惠规定。除此之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返利的优惠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83〕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公司将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直接进行再投资,可以视为外国投资者,并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退还企业所得税再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1995)第154号)《条例》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和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业务。
开发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的前两年;第三企业所得税从一年到第五年减半,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开发区财政收入保留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际财政储备的50%。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在收回投资前一年(占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的一部分),支付开发区财政留存额的30%以上。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和其他资源开采项目的外,由国务院另有规定,实际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从获利之年开始,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规定实行“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未来十年将继续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对于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项目,可减少15个项目。它们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率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减免。至五年级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或超过其出口额的70%当年的产品价值,企业所得税可减半。其中,如果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则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由外资投资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仍是高科技企业,则企业所得税可减半。三年如果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将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将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资本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投资后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则税务机关会批准并退还所缴所得税的再投资部分所缴税额的40%。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如果再投资少于五年,则应退还退还的税款。
投资折扣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2.以下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
b。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在与国际银行贷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当晚的利率从事外汇业务利益;
C。对于中国公司,企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和商品,交易对手的国家银行向卖方提供信贷,中方向卖方支付的转让和利息要比卖方的信用利率高。 ;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95年底之前与中国公司和企业签订了信贷或贸易合同,以提供贷款,预付款和延期付款。合同有效期内赚取的利息其中,所得税可以10%的减免税率缴纳。其中,如果中方使用该产品偿还该产品的还款额以支付利息或提供优惠资金条件,且利率较低,则批准的申请可免征税收。
3.经国务院批准,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交通,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特殊技术以及发展重要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少10%的税务机关所得税按一定的税率征收,先进技术或有利条件可免征所得税。
(VI)纳税人由于错误填写申报表,计算不正确,适用税收帐户的税率不正确等错误而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机构)的税收咨询窗口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1.“退税申请批准表”;
2.纳税证明和其他纳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
3.声明表的正本和副本
4.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和咨询窗口会检查纳税人提交的文件和证书,如果正确,则接受它们。由纳税人提供的邮票盖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邮票原件上盖有“已退款”字样,并将“税收文件验收单”与所有原始文件一起盖章。返回纳税人。
(七)委托征费单位征税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委托征税单位已缴纳的税款,从事建筑安装服务或在全区开发和销售房地产的纳税人申请年内退款项目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总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和各种税款
纳税人应向税务总局(机构)的税务宣传和咨询柜台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1.“退税申请批准表”(ZS052);
3.声明表的正本和副本;
(八)外国投资者的退税
纳税人应向审核局的文件接受窗口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的原件和副本:
1.企业的书面申请和“退税(扣除)申请批准表”;
2.增资企业或投资企业的工商价格信息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局关于增资或新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公司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设立企业的决议,以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
6.企业的会计文件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以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文件记录投资接受情况;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公司所得税支付证明;
8.公司的当前投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公司的当前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摘要表以及银行收据和银行对投资资金的查询信;
9.自再投资利润之年起属于再投资利润之年的每一年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检查结论)或未由税务机关检查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加(被投资)的资本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必须向被投资企业获得的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批准;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材料完整的申请,与原件一致的副本以及申请人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文件接受窗口工作人员将在邮票上贴上“已审阅并与原件一致”将“接受税收文件收据”和所有原始文件退还给纳税人,并完成“再投资退税信息收集清单”,并将其与接受的其他文件一起移交给审阅者。
对于不被接受的申请,接受人员应将拒绝的具体原因告知申请人。
再投资退税对象必须是投资者本人,从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作为投资者,以国内外经济组织为准利润方面,作为在西部地区的资本投资,建立集成电路制造公司,包装公司或软件产品制造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其再投资部分的80%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此类再投资退税,可以将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程序与主管税务局的初审程序进行比较,并提交给市企业所得税办公室审查。批准后,退税程序应按照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