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从事建筑,维修和装修工程的纳税人,不论彼此如何解决,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营业额。
大家好,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资”概念
所谓“物资”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建设单位仅提供建设工程的项目。服务。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资供应”建设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原材料,建筑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的项目。 B)仅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之所以选择“材料供应”,是因为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的角度阻止甲方对建筑材料大惊小怪,担心建筑材料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和提高。房屋及其声誉受到影响。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设成本的30%至40%。
A供给的税收处理在税法中相对明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A的供应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带来了发票问题和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II。 “材料供应”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A供应的税收主要是关于如何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规定,“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应不缴纳营业税;如不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装饰服务除外)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技术费用,原材料,设备等。 d使用的其他材料和电价,但不包括建造商提供的设备的价格。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将“承包工程”的建设工作改为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避免了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没有明确规定装修项目中A的供应应纳入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算方式提供装饰服务的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1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由透明承包商提供的装饰。”劳务服务,根据实际向客户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不包括客户购买的材料价格和设备价格)确定应纳税营业额。上述以清算承包商的形式提供的装饰服务,是指项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购买,纳税人仅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用,如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因此,除了装修服务外,还需要将“建筑业”的一种物料供应(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况)纳入乙方的应税营业额以征收营业税。
III。物料供应的帐户处理和税收处理
(1)物料供应的帐户处理
物料供应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所致,导致如何开具发票和税务问题。有两种方法可以处理实际的会计流程。
单位市场材料采购的会计:
借款:工程材料2000万元人民币
贷款:2000万美元银行存款{ }}
建设单位向项目的建设者提供材料。在向构造函数提供材料时,当前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方法1:
(1)当构造函数发布材料时:{{} }
借款:预付款2百万人民币